涉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獲減刑,得易科罰金! Post published:2023 年 2 月 1 日 當事人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,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,因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係無法易科罰金之案件,後經法院減刑,終獲得易科罰金之刑度!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業務侵占、行使偽造貨幣罪,獲輕判及緩刑宣告! Next Post當事人傅○○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,前經檢察官聲押獲准,第一審法院今辯結准予交保停止羈押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