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犯詐欺案件,因犯罪嫌疑不足,獲不起訴處分! Post published:2023 年 6 月 6 日 當事人因詐騙集團陷害而涉犯詐欺案件,因本案係屬新興詐騙手法,經與當事人充分討論及釐清詐騙手法,具狀向地檢署進行辯護,經檢察官詳予調查證據,終以犯罪嫌疑不足,予以不起訴處分!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當事人盧○○涉犯詐欺、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准予交保。 Next Post告訴恐嚇案件,再議成功,發回續行偵查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