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國外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至國內,經有效辯護後(未遂犯、幫助犯、偵審自白),獲輕判有期徒刑4年。(同案被告分別為17年、8年、8年。) Post published:2026 年 3 月 10 日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當事人涉犯詐欺、洗錢防制法(車手)案件,獲無罪判決。 Next Post當事人被訴背信罪、妨害電腦使用罪及違反營業秘密法罪嫌,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後,以罪嫌不足為由,給予不起訴處分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