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犯詐欺罪嫌,因罪嫌不足,獲不起訴處分! Post published:2023 年 9 月 21 日 當事人因遭詐騙集團詐騙而提供帳戶收款並提領款項,涉嫌詐欺洗錢,而遭檢察署偵辦,委任陳郁仁律師辯護,獲檢察官以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!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加重詐欺案件,當事人上訴後,臺灣高等法院依證人保護法規定減輕其刑,刑期大幅降低! Next Post聲請刑事補償(冤獄賠償)金,獲補償40萬9500元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