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重詐欺案件,當事人上訴後,臺灣高等法院依證人保護法規定減輕其刑,刑期大幅降低! Post published:2023 年 8 月 22 日 當事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,原審認不符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名,不予減刑。當事人委任陳郁仁律師為辯護人,爭取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,終獲臺灣高等法院認同,依上開規定為被告減輕其刑!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國際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,第一審準備程序進行辯護後,法院職權准予具保停止羈押! Next Post涉犯詐欺罪嫌,因罪嫌不足,獲不起訴處分!